挪用基金财产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小微 2024月04月07日 阅读数 78924

  中国网财经4月7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控弘合”)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挪用基金财产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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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54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成都金控弘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挪用基金财产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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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挪用基金财产。成都金控弘合在管理“鲁山县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山县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衡达互强基金”)、“鲁山县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衡达精诚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违规情形。2018年至2023年期间,前述基金与管理人、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彼此之间发生多笔借款、还款、代付款名义的资金往来。成都金控弘合称发生前述资金往来的原因如下:一是基金与管理人、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是管理人向基金借款维持日常运营;三是基金因缴纳税款资金不足, 向其他基金拆借。截至检查结束,成都金控弘合尚有部分借款未归还至私募基金。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其一,未及时报送办公地址信息变更信息。成都金控弘合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保利星座3栋;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于2023年4月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天顺路225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南楼18楼。其二 ,未及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信息。成都金控弘合在协会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为王明望。根据谈话记录,王明望于2016年后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相关单位缴纳社保,其兼顾管理成都金控弘合公司业务并承担管理职责;根据成都金控弘合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王明望担任该公司副总职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办公地址、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的规定。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成都金控弘合管理的“衡达互强基金”“衡达精诚基金”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成都金控弘合管理的“成都金控弘合川发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合川发科技基金”)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成都金控弘合未能提供前述3只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的规定。

  四是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成都金控弘合在检查中提供了《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风险揭示制度》的内控制度,成都金控弘合以该制度为指导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及适当性材料。除该制度外,成都金控弘合并无其他关于合格投资者确认及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文件。经与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指引》)比对,成都金控弘合的适当性制度未涉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两者对应匹配关系等适当性主要内容,亦未见回访、录音录像等制度安排。以上行为违反了《适当性管理指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记录处分决定书,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撤销成都金控弘合管理人登记。

(责任编辑: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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